2006年11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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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人继承死亡股东资格还欠债
温州鹿城法院依新公司法解开债务困局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

  本报讯  夫妻俩出资办了一家公司,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过世后停业了,债务该如何处理?日前,温州鹿城区法院首次依照新公司法的新增条款,判决该公司的股东资格由其家人继承。
  2003年6月11日,温州人瞿某与李某夫妻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,丈夫瞿某担任法定代表人。2005年2月,瑞安一公司向瞿某的公司购买材料,电汇了50万元货款。今年1月4日,瞿某死亡。瑞安公司因一直没有收到货物前来联系,才知道该公司已停业,不过至今既未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停业、歇业或注销等手续,也未依法进行清算。
  瑞安公司经多次催讨无着后,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,将瞿某的公司、李某、瞿某子女、父母等5人告到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;瞿某公司返还50万货款及利息;李某等5人对瞿某的夫妻公司承担清算责任。
 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新《公司法》第76条规定“自然人股东死亡后,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,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瞿某现已死亡,他在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及出资自死亡时开始继承,其遗产依法应由李某、瞿某子女和父母等5人继承。鉴于李某等5人至今未以书面形式向法院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,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。
  为此,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、被告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;李某等5人在判决生效后应成立清算组,对其公司的财产依法进行清算,并在一个月内清算完毕;自清算完毕起10日内,以该公司的财产一次性返还原告货款50万元,并赔偿利息损失。